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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原网络传播处处长受贿4万元判有期徒刑3年
- 2013-02-22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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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 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网络传播管理处原处长杨某,利用办理国内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审批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两家电视台相关人员的贿赂款4万元。杨某现年43岁,案发前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网络传播管理处处长,负责网络电视视频点播、有线电视传送业务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昨天记者获悉,杨某因受贿罪被西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检方指控,2007年底,在其担任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网络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省两家电视台相关工作人员的请托,为这两家单位在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审批事项上谋取利益,并收受现金各2万元。法院审理认定,杨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利,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杨某家属代其积极退回全部赃款,且其能够认罪、悔罪,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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